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方案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号令)、《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监管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银保监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依据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2年存款类关联交易情况,本行编制了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而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则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对于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业务,尤其是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存款业务行为,应纳入银保监会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并及时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30%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邹锦开董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20%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钟朝晖董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三)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9.90%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张昱波董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四)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7.60%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梁宏董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五)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2.50%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胡焱鑫监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六)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七)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编制情况
根据2022年度各关联方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业务情况,本行编制了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根据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定,此预审批额度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则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坚持一般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优于同期同等条件其他项目定价。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